居家工作不是放假,勞工依然要工作,屬於工作地點變更,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居家工作不用進辦公室,當然無法實際打卡,可以線上打卡、線上登錄及工作日誌作為出勤紀錄,雇主不能藉著以遠距工作順勢要求責任制,每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部分,依然須計入加班時數。
【最常見的問題如下】
Q1 雇主如何知道員工有沒有實際在上班?
員工在家上班雇主仍要備置出勤紀錄,居家工作免進辦公室,無法實際打卡,但可線上打卡、或線上登錄及工作日誌作為出勤紀錄,
雇主不能藉著以遠距工作順勢要求責任制,每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部分,依然須計入加班時數。
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沒有定義性規定,但一般來說是指員工在老闆的指揮命令之下、受拘束的時間,不管是在辦公室還是在家上班,只要能隨時回應老闆要求、提供自已工作的狀態,就算在工作時間,抽空去上洗手間等等,基本上都是容許的,不會刻意被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
Q2 員工外出吃飯或在家受傷是算職災嗎?
以往在辦公室跌倒、或發生意外,興許有機會向公司拿到職業災害補償。
但工作地點更換成自家,能不能拿到補償,要看發生的意外是不是符合「職業災害」。
而在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上,會判斷 「業務遂行性」或「業務起因性」 兩大條件。
Q3 員工是否可申請加班費?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
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的起迄時間並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