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檢查輔導

勞檢即將開始,老闆要有自主檢查的觀念

《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 106 年 2 月 10 日 勞動部公告「一百零六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政府宣示擴大勞動條件檢查,目標逐年增加2萬家!其中的檢查重點,針對高風險事業:如高違規、高風險及高職災發生率等公司工廠事業單位,優先實施檢查,主要分成二部份
(一) 勞動條件 
  1. 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2. 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3. 經專案檢查或其他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之情事者。 
(二) 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 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2. 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者。 
  3.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4. 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5. 未依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者。 
  6. 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7. 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勞動條件自主檢查表,各縣市,不相同

勞動部所提供的勞動條件自主檢查表,六都及各縣市,會依據各地方的產業形成條件不同,而修改調整不同的檢查項目與比重,就算您的公司工廠有聘請人資或人事主管,都不一定能針對勞動條件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法規通盤瞭解,遇到勞工職災、工傷,或是勞資爭議,處理的經驗能力是否俱足。

自主檢查輔導最佳伙伴,典育顧問公司

勞資1點通是中小企業主的事業打拚伙伴,不論是企業人力長期派遣,工時問題解決的公司轉掛,企業工廠的人員代招訓練,勞資問題管理諮詢,典育管理顧問公司,節省中小企業主人資專員的人事經費,所有勞資問題、面對勞動政策與勞動檢查,我們更加的精準與專業。專業的勞工問題以及企業勞動人力解決方案團隊,為您的公司建立與員工良好的溝通基礎減少勞資問題發生。我們所提供的勞資顧問與律師不同,處理面向以大型企業人資部門的五大工作面向(選、訓、用、留、展)及結合勞基法、人事成本薪資結構分析連結到稅務範疇。
自主檢視內容
法規條款
有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及登記相關規定內容,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
勞基法第7條
僱用定期契約勞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都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第9條
給付勞工之工資皆達基本工資(基本工資金額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業務專區/工資、工時/歷年基本工資調整)。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按約定及按時全額直接發給勞工薪資。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本公司除按約定及按時給付勞工工資外,並提供其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有依規定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應包括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保存5年。
勞基法第23條
勞工如有加班,都有依規定給予加班費(前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薪)加給3分之1以上,後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休息日前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薪)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後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另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合計未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總和亦未超過46小時。
勞基法第24條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本公司與勞工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如有採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及適用行業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業務專區/工時(休息、休假、請假)/工時制度及工時彈性化措施介紹查詢)。
勞基法第30條第1、2、3項
勞基法第30條之1
本公司有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另勞工每日出勤時間依規定記錄至分鐘為止。本公司不會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
本公司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加班)需求,並有徵得工會同意;或無工會,業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本公司對於採輪班制之勞工,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更換班次時,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本項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
勞基法第34條
對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有給30分鐘休息。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每7日至少會有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且連續工作不超過6日(如有採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
勞基法第36條
國定假日會依規定給假。
勞基法第37條
勞工工作滿6個月後,已依規定告知及給予特別休假,並由勞工排定之。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已發給工資。
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已記載於工資清冊。
勞基法第38條
勞工於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勞基法第39條
未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
如有僱用,其已國民中學畢業或已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辦理。
勞基法第45條第1項
對於僱用未滿18歲之勞工,已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勞基法第46條
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歲勞工(童工),每日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每週未超過40小時,未使其於例假日工作。
勞基法第47條
未使所僱用的童工在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基法第48條
女性勞工如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已徵得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已經勞資會議同意),並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已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或流產,皆依規定給予產假及產假工資。
勞基法第50條
對於選擇舊制勞工退休制度或保留舊制年資之在職勞工,於去年底估算勞退專戶餘額,餘額已足支應本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如有不足,於本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並送勞退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基法第56條
第2項
所訂定工作規則已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勞基法第70條
對於勞工選擇舊制勞工退休制度或保留舊制年資者,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存儲。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
對於適用新制勞工退休制度之勞工,已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其他勞動條件事項
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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