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訂定

工作規則過去只是企業把勞基法照抄或者是前面封面刪掉冠上自己企業的名稱就當工作規則交上去請當地勞工局核備。沒錯確實這樣做也沒錯,網路上也很多工作規則範本,可以直接下載。最近修法過後鬆綁的變形工時或是產業的工時補休,例假日挪移等等…。

工作規則的必要性已經超乎以往企業的想像,工作規則跟勞資會議已經是綁再一起的必要條件,很多現行勞基法規範都必須經勞資會議通過,工作規則訂定後交由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才算,並不是企業說工作規則自己講自己算,又以勞保投保人數30人以上的企業要特別注意。

以下是附上法條

工作規則法源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定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因此,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以利事業單位內部遵循及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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