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就業歧視

就業不歧視,職場好共事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
如認雇主違反禁止就業歧視規定者,可檢據逕 洽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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